为有效保障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住房保障发展实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准入、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从总体原则、建设管理、准入管理和租金分配管理等11个方面介绍了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运营以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分配和管理。
《细则》补充和完善了《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它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住房来源收集、建设标准、标准税收优惠和竣工验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简化申请程序。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为16平方米至20平方米。
同时,根据“放开管理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中,取消了提交婚姻、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证明及相关授权表等材料,代之以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个人承诺书,进一步简化了群众的申请程序。租金补贴支付的相关内容将从原来的35平方米调整到不超过60平方米,由县(市、区、银行)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租金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分级差别化租金补贴政策。
明确信用体系和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建设的相关内容,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系统,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资料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