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须配套幼儿园否则不能卖房并罚款

2019-10-14      来源:罗田房地产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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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完善、应当完成但未完成的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未移交的建设等问题。导致学龄儿童“入学困难和费用高”。最近通过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规范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试图从源头上解决“入园困难、入园成本高”的问题,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的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布局和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整个住宅区不能开工建设。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住宅建设项目同时供应土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和建设标准。同时,明确了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实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予组织竣工验收”,造成居住区无法交付使用的后果。
此外,《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市居民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免费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场地和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与此同时,在第70条中,因监管不严而非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监管当局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通过调查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确保群众入园需求得到满足,依法规范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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